January 17
有罪假设 VS 无罪假设
以各位对西方的人权和法制的了解,应该都认同,执法应以'无罪假设'为基本前提。简而言之,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之前(确切一点,是在法官宣判当事人有罪之前),我们应当在道义上,情感上,和方式方法上,深切地认同当事人是无罪的。不过今天我想说的有罪无罪假设,不止针对于法律,并且要针对于道德。这里,一个是做人的底限,另一个则是做人的上限。
在西方人的字典里有两种罪,一种是违反法律的罪,一种指违反道德标准的罪。比如在英文里,前者叫做crime,后者叫做sin。对于第一种罪,西方人常常用'无罪假设'。对于后一种罪,他们则习惯用'有罪假设',也就是说,他们认为人永远不能达到道德上的完美。正如圣经上写道‘世人都犯了罪,亏缺了上帝的荣耀’,这里的罪便是指对道德的违反。
反观咱中国人呢,有趣得很,咱们的看法恰恰相反。在法律上,咱们贯用'有罪假设' -- 抓到嫌疑犯就予以他犯人待遇,如五花大绑,关小黑屋,etc.。近年来,通过对法治精神的进一步理解,咱们才发觉这样做确实有些不厚道,于是又新提出要给嫌疑人以人权待遇。在道德上,咱们则始终如一的坚持'无罪假设'。这里的'无罪假设'不是说咱们认为人在道德上生来就是完美的,而是指咱们认为自己或者其他一些人能够做到道德上的完美。正如咱们经常高呼的‘XX真伟大’,‘XX的决策是一贯英明正确的’,以及‘我们要紧密团结在XX的周围’,这些无疑都是这种'无罪假设'的写照。常说‘态度决定一切’,不同得架设势必导致不同的结果。西方人以道德上的'有罪假设'为前提,推出了当今的民主法治,他们认为个人的权力应该被分割和制约,以免局部的错误殃及全身。中国人则推崇把大多数人的权力制约在少数的完人手中,这便是纵横中国几千年的,至今也根深蒂固的人治制度。
人到底能否做到道德上的完美?其实只要回顾一下人类几千年的历史,便能得出一个可以叫做客观事实的答案。咱们中国人虽然提了几十年的‘实事求是’,却始终看不清楚这个客观事实,真是让人难以理解。